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8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民终1006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号云南海归创业园*幢**楼*****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撤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撤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禄劝银河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电力工程合同,完工后款项未结算,该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标的物银河商务酒店电力工程设施由上诉人供货。上诉人对该酒店有独立请求权。(2015)昆民一初字第233号案中原被告双方合谋虚假诉讼,骗取司法文书,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上诉人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诉人主张禄劝银河大酒店有限公司电力工程设施系上诉人供货,其具备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不属于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主体。
综上,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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