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申请执行人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25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执异306号
案外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春漫大道80号云南海归创业园2幢13楼133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青年路鸿城广场21层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住所地:禄劝屏山镇咪油村委会。
负责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海中金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2016)云01执285号]一案中,案外人***对查封被执行人昆明鸿乙名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禄劝分公司名下的禄劝县世纪中心7栋1单元203号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中,案外人***于2017年8月12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经审查,案外人***提出的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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