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2-14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4执复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1352827B。
法定代表人:*太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胜男,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执行人:商丘市昊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商丘市开发区长江东路北侧、豫苑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374777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1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
被执行人:沙忠波,男,汉族,1976年8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
复议申请人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梁园区法院)(2019)豫1402执异9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撤回复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健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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