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左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226民初392号
原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全宁居委会滨河小区****商住楼-商厅**厅(门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桂林
镇行政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某,山西中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富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元,由内蒙古赤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珍
二O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