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06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1民初5469号
原告: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山路与佛山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38元,减半收取22569元及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国防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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