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3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11财保1159号
申请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经济开发区中山路与佛山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480万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临沂市金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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