刁文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8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民辖终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刁文明,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原审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刁文明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8)鲁1302民辖初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刁文明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经常居住地或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临沂市××县。该案应由蒙阴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蒙阴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位于临沂市××山区,有临沂市工商局商城分局出具的非公司法人信息予以证实,故原审法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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