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2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2553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临西五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16829118X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刁文明,男,1967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刁文明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为20万元,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临沂市华丰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刁文明的银行存款,限额20万元;
二、冻结的期限为1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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