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超人电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29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7民初1144号
原告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咸明哲。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超人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应平祥。
委托代理人***,男,住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人电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要求撤回起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33元,减半收取1,416.50元,由原告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张孜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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