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荆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8-2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松执字第45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咸明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荆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原告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荆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4)松民二(商)初字第64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荆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976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7,787元。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地址,于2015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于收到通知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交付本院执行费66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3,298.22元并继续冻结了该账户,上述款项已发还申请执行人。除此以外,经本院至上海市房地产、银行、车辆、社保、金融、证券等管理部门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的执行标的现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荆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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