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保廷诉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9-28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10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合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1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于2013年7月16日进入上海中韩杜科泵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杜科公司)从事电气工程师工作,杜科公司每月10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上月工资报酬。***于2014年8月7日以“个人原因”为由书面提出辞职,最后工作至2014年9月9日。
原审另查明,***在入职时签署了《新员工录用确认表》,表格中载明***应聘岗位为电气工程师,月薪为7,000元,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薪资6,500元,聘期三年。
原审再查明,***(乙方)和杜科公司(甲方)于2014年9月9日签署了《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其中载明:“乙方自2013年7月16日入职我司,从事电气工程师岗位工作,与我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甲、乙方双方确认:双方于2014年9月9日起已经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并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一切相关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且已履行完毕。乙方承诺:自确认书签字之日起,双方不存在诸如劳动合同、加班工资、社保、公积金、补偿金等任何未协议事项。且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纠葛。”
2014年10月8日,***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杜科公司支付***:1、2014年8月被扣工资1,000元;2、2013年7月16日至2014年9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82,409元。2014年11月13日,该仲裁委员会以松劳人仲(2014)办字第4548号裁决书作出裁决:不支持***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请求判令:杜科公司支付***2013年8月16日至2014年9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4,477元。
原审法院认为:杜科公司虽未能提供书面劳动合同,但基于如下理由,认定***与杜科公司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1、《新员工录用确认表》上明确记载了劳动者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且***签字确认,该“确认表”约定了双方的主要合同权利义务,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中明确确认双方曾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的诉请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法院于二○一五年四月七日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判决后,***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称,《新员工录用确认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需要包含的所有内容,只有薪酬。《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内容是杜科公司事后添加的,并非***填写,***签订合同时也没有关于劳动合同的内容。杜科公司提供的应聘简历、入职申请、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可以看出其档案管理是非常严格的,故杜科公司所谓遗失劳动合同不符合常理。杜科公司称***将劳动合同拿走,那么杜科公司应当就此报警。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杜科公司则不接受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杜科公司之间签订的《新员工录用确认表》上明确记载了劳动者工作部门、试用期、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且***签字确认;《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中明确,双方曾签订了期限为2013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15日止书面劳动合同。原审法院据此认定***与杜科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是属正确。
***上诉认为《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确认书》上劳动合同期限的内容是杜科公司事后添加的,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亦未作出任何合理解释,本院不予采信。***以杜科公司档案管理严格为由,主张杜科公司遗失劳动合同不符合常理,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所作判决正确,本院应予维持。***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蒋克勤
代理审判员*焰
代理审判员*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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