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申交液压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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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10-12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闵执字第85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伟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温州市。
被执行人上海申交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申交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42,870.58元及上述钱款迟延履行期间债务按银行贷款利率加倍计付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汤岚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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