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31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725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房雪英,职工。
申请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农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郓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房雪英、***与被执行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郓城县金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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