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702执1531号
申请执行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步长制药以西。
法定代表人:蒋兵,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菏泽盛世达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华宏制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标的为1752941.1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5)菏牡民初字第35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张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