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7-25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4民终2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5月8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新青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黑龙江盛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工农区4委湖滨路东方不夜城A栋。
法定代表人:沙臣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4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长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4民初5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4民初5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7.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