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继臣诉被告鹤岗市龙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10-09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0407民初240号
原告腾继臣,男,汉族。
被告鹤岗市龙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鹤岗市兴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
被告***,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鹤岗市龙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曲敬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继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5.00元,由原告腾继臣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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