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2-04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505财保13号
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白洋工业园(沙湾万福垴村六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0042487W。
法定代表人:覃卫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发展大道新区****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05542548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三峡建行夷陵支行的银行存款1573150.5元(银行账户:42×××70)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在宜昌长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以1573150.5元为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已为其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在三峡建行夷陵支行的银行存款1573150.5元(银行账户:42×××70)或者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城大建设有限公司在宜昌长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以1573150.5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欧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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