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2民初14456号
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580号1幢3单元二楼。
法定代理人:贾某。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下骆宅波尔波制衣厂,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白岸头村。
法定代表人:骆剑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下骆宅波尔波制衣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省义乌市众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傅多娇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