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4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524执异23号
异议人: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县柏庄镇纺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554243768Q。
法定代表人:纪锦颜,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涂寨镇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7291034-6。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城区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8902921-3。
法定代表人:林向阳,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楚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泉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闽0524执1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天纶公司拥有的址在安溪县凤城城区二环路房产及安溪县城区工业区4#、5#房产。异议人河南省天宇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于2018年7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对该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天宇公司称:安溪县人民法院在网上发布拍卖公告,将于2018年7月21日10时至2018年7月22日10时止,对天纶公司名下的安溪县国用(2006)第0008352号土地进行拍卖,该执行行为违背法律规定,侵害天宇公司的合法权益。一、贵院未对被执行的土地进行查封而进行评估拍卖违背法律规定。经天宇公司申请,河南省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裁定对天纶公司名下安溪县国用(2006)第0008352号、安溪县国用(2006)第0008698号土地予以查封,而此时贵院并未对该两宗土地采取查封措施。贵院在未对被执行财产进行查封的情况下进行评估、拍卖,违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6条”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冻结、扣押不得处分”之规定,即使现在贵院对该两宗土地采取了查封措施,因贵院查封属于轮候查封,也无权对土地进行执行。二、涉案土地应由首封法院河南省人民法院进行执行,贵院对土地进行执行违背法律规定。天宇公司诉泉州融辉贸易有限公司、天纶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经天宇公司申请,河南省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豫052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天纶公司名下位于安溪县××城区××土地××国××(××)××、安溪县国用(2006)第0008698号,河南省人民法院对该两宗土地的查封属于首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1条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首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应当由首封法院对查封的财产进行处置变现。所以贵院无权执行,综上,天宇公司提出异议,请求停止对天纶公司名下位于安溪县××城区××环路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溪县国用(2006)第0008352号)的拍卖。
闽楚公司辩称:安溪县国用(2006)第0008352、安溪县国用(2006)第0008698号土地的首封法院为安溪县人民法院,而非安阳县人民法院。闽楚公司诉天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溪县人民法院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在闽楚公司的申请下,安溪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闽0524执100号及(2017)闽0524执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天纶公司拥有的址在凤城××××环路房产(证号:00032867、00032868、00032869、00032870)以及安溪县城区工业区4#、5#房产。上述房产所属宗地即安溪县国用(2006)第0008352号、安溪县国用(2007)第0008698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该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土地使用权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分属被执行人与他人的除外的规定,在2017年1月18日和2017年3月3日,安溪县人民法院查封上述房产时,查封的效力就已经及于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故本案首先查封案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法院为安溪县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第一款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因此,涉案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拍卖权由安溪县人民法院行使并无不当。天宇公司的异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天宇公司提供河南省(2018)豫052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证明其异议主张。
本院查明:闽楚公司与天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安民初字第3440民事判决,判决”被告泉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70万元及利息(其中210万元的利息自2009年10月19日起算、160万元的利息自2009年11月12日起算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天纶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2016)闽05民终2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于2016年12月16日生效。闽楚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2017)闽0524执10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天纶公司拥有的址在安溪县××城区××环路房产(证号:00032867、00032868、00032869、00032870),查封期限为3年。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7)闽0524执10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天纶公司拥有的址在安溪县城区工业区4#、5#房产(证号:00047381、00047382),查封期限为三年。2017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7)闽0524执100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上述六房产。
安溪县不动产登记中心2016年11月23日出具证明,证号00032867、00032868、00032869、00032870房产建筑面积25382.92平方米、证号00047381房产建筑面积6201.01平方米,证号00047382号房产建筑面积7708.6平方米。
2018年6月20日,本院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8年7月21日10时至2018年7月22日10时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上述六房产及所属宗地(土地使用权面积合计为80000㎡,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证号:安国用(2006)第008352号)进行公开拍卖。
河南省人民法院依据天宇集团的申请于2018年4月2日作出(2018)豫0522财保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天纶公司名下位于安溪县××城区××土地【××国××(××)××、安溪县国用(2006)第0008698号】。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天纶公司拥有的址在凤城××××环路房产(证号:00032867、00032868、00032869、00032870)以及安溪县城区工业区4#、5#房产(证号:00047381、00047382)(简称六房产),该查封的效力及于六房产占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该查封行为发生在河南省人民法院查封证号为安国用(2006)第0008352号的土地之前。六房产所在地的土地使用权,本院为首封法院。但是上述六房产占用的土地未达到80000㎡,仅为安国用(2006)第0008352号土地使用权证的一部分。对于该宗土地中六房产占用范围之外的土地,本院并非首封法院,河南省人民法院为首封法院。因此,对于六房产占用范围之外的土地,本院无权处置。天宇公司的异议请求,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停止对泉州市天纶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溪县凤城城区二环路的土地(土地使用权证号:安溪县国用(2006)第0008352号)中除凤城城区二环路房产(证号:00032867、00032868、00032869、00032870)以及安溪县城区工业区4#、5#房产(证号:00047381、00047382)占用土地之外的土地的拍卖。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志生
审判员*进生
审判员苏清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上官志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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