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5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104民初7024号
申请人:**,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频,安徽坤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55号金融港A座8楼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60003079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与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088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088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二、对申请人*同提供担保的其名下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17幢502室房屋进行查封,限制其产权转让。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本裁定书所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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