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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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4-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桂0405执恢5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
被执行人廉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湖二路40号3号楼负一层6号商铺。
被执行人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中山路4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廉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梧州分公司;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XXX银行36×××13账号内存款102598.26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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