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执行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27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20民特382号
申请人: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廉江市中山路48号。
法定代表人:黎相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九洲公司称,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6]3770号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上述仲裁裁决参照《2014年中山市部分行业工资指导价位》中建筑业月薪中价位4950元/月作为***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但中价位应是3343元/月,而不是4950元/月(4950元/月为高价位)。
被申请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未到庭发表意见。
经审查查明:***因工伤待遇纠纷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九洲公司与***未签订劳动合同,该会根据合理原则,参照《2014年中山市部分行业工资指导价位》中建筑业月薪中价位4950元/月作为***受伤前的月工资标准,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中劳人仲案字[2016]3770号终局仲裁裁决:九洲公司须于本裁决生效后即支付***:(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550元;(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900元;(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600元;(四)停工留薪期工资24750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2170元;(六)护理费3616.67元;(七)医疗费95元;(八)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以上合计125001.67元;二、驳回***其余的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2014年中山市部分行业工资指导价位》中建筑业月薪中价位为3343元/月,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4950元/月作为中价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劳人仲案字[2016]3770号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焦凤迎
审判员钟平春
代理审判员***

二Ο二Ο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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