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1-28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8民终199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住湖南省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茂名市人电白县人,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代理人:**远,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茂名市电白县人,住广东省电白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公司。住所地:湛江市吴川市文化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横街3号19D1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为廉江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廉江市中山路48号。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融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锦,广东信融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山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山县阳城镇工业大道南135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汕头市人,住汕头市澄海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吴川市建设工程公司广州分公司、***、***、广东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阳山志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2015)清阳法民一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巢忠文
代理审判员何燕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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