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11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12执834-1号
申请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136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56700.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持有山东天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MA3F7LJB2K)的全额股权。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元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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