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姚伟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23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321民初465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11月3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家尚,安徽治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八路180号长和国际F座五楼5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0671520373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姚伟国,男,198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321MB0W521332。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西北建设有限公司、姚伟国、怀远县教育和体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144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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