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28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02民初2751号
原告: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扬州苏发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757950905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1310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发照明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邢丽侠
人民陪审员*永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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