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杰与扬州苏发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专利权权属纠纷

执行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6-03-21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淮中知民初字第00622号
原告史杰,个体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殷秋宝,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苏发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不详。
原告史杰与被告扬州苏发照明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史杰以无法送达为由,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史杰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杰负担。
审判长汪青
代理审判员孙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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