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鑫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0-19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524民初4768号
原告: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凤城镇吾都碬内A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4563378808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鑫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建瓯市徐墩镇中山路37号三楼306-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685058490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胜利,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鑫伟公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立案。原告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自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8元,减半收取2,019元,由福建省中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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