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7-08-02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103财保20号
申请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082222677M。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滁州市南谯区。
申请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蓝天小区14幢604室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滁州市正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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