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堰区琮宸建筑设备租赁站与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3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204执1796号
申请执行人:姜堰区琮宸建筑设备租赁站。
经营者:高明,男,1968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玉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堰区琮宸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江苏运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琮宸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请求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琮宸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撤销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204执17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高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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