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文朝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6-05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2民初5130号
原告:柴文朝,男,汉族,1966年5月3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大埔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2-10)。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柴文朝与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柴文朝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柴文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文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黄瑜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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