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滁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25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3民初1255号
原告:司**,男,196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恩刚,滁州市南谯区章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南陵县许镇镇大浦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告:苏滁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徽州南路1999号苏滁现代产业园国际商务中心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100590177075F。
负责人:***,该管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司**与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滁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司**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司**负担。
审判员毛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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