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沃翔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20-05-18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223民初878号
原告:合肥沃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开发区板桥河西侧商住楼1幢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2MA2RK03DX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持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大浦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合肥沃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合肥沃翔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沃翔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沃翔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01元,由原告合肥沃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悦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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