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2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2374号
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6476078XE(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南翔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将来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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