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7-09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521民初2374号之二
原告: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6476078XE(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光亮,安徽峭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南翔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5684822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现马鞍山市飞翔钢管销售有限公司自行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等价值的财产,予以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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