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与耿群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3-11-04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宣中民一初字第00089号
申请人(原仲裁裁决被申请人):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仲裁裁决申请人):耿群。
委托代理人:**,安徽华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群劳动争议案,不服广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广劳人仲终字(2013)第116-2号仲裁裁决,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裁决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撤回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安徽省广德县建筑公司负担。
审判长司含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詹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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