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陕西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6-12-07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提供劳务者有权按时、足额的领取劳务工资,不得无故拖延。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劳务,被告***作为被告亿安公司派出的项目经理,其正常履行职务的行为代表被告亿安公司,亦应由亿安公司承担法律后果,被告***虽与亿安公司约定由***全权负责,但该约定系其内部管理约定,对外不发生抗辩效力,故对原告主张被告亿安公司支付工资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主张被告***支付工资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京盛公司支付工资,超越了合同相对性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在其讨薪期间的误工费、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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