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15民初3074号
原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南路79号***B幢14层B-14-1号[大南社区]。
法定代表人:尤贵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1年2月3日生,住所地四川省苍溪县文昌镇场340号,系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4年6月22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俊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罗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