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聚唐贸易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8-17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民监7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贵州聚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5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贵州恩煜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奶牛场火石坡特色食品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宋建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审被告: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文昌路79号***B幢14层B-1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贵州聚唐贸易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贵州恩煜祥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宋建军、贵州典宗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作出(2017)黔01民终42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尹秋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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