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924民初1217号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11-28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924民初1217号
原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5号正信大厦A座2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5073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系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紫阳县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紫阳县城关镇。
原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借款412,95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30日,被告多次找到原告紫阳分公司负责人***,并承揽原告中标的紫阳县焕古镇某某村安置点基础设施配套工程。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按照公司管理规定,工程未动工时,需暂扣一定的钱款,被告向原告实际借款金额为412,950元。原告通过财务人员张某某的手机银行向被告账户转款392,950元,又以公司负责人***的账户向被告转款20,000元,共向被告转款412,950元。借款后被告便下落不明,一直无人施工,被告以欺哄的方式骗取原告借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在短时间内向众多人员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又突然失踪,逃避债务,其民间借贷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故本案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相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95元,退还给原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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