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0924民初1074号原告***与被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8-26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924民初1074号
原告:***,男,汉族,住陕西省紫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紫阳县蒿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一路*号正信大厦*座****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50739J。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陕西江川建设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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