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邓州市泰阳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4-26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381民初597号
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林州市桂林镇行政街*号。
法定代表人:*党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州市泰阳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邓州市南环路与邓襄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州市泰阳置业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为由,于2018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对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872元,减半收取3493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9936元,由原告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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