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新密市东城春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5-07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183执1304号
申请执行人: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党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密市东城春泰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春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3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天一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新密市东城春泰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立案后,于2018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责令被执行人新密市东城春泰商贸有限公司履行(2018)豫0183民初66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密市东城春泰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会刚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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