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双鑫钢铁有限公司与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5-06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新民初字第252号
原告河南双鑫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群立,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新郑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双鑫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广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双鑫钢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河南双鑫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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