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富临矿业有限公司与辽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执行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4-09-29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赤民三终字第4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翁牛特旗富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六道窝铺村。
法定代表人***,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思有,赤峰市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赵家屯街1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黄甲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1966年2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翁牛特旗富临矿业有限公司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4)翁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翁牛特旗富临矿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思有,被上诉人辽宁九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中,上诉人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翁牛特旗富临矿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邮寄送达费8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威
序号案件名称案件编号
相关更新信息
建筑企业
中标业绩
企业资质
热门产品
业主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