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劳动者争议纠纷

执行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6-29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43民初1984号
原告:**,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马甲镇南街农行附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66175365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梅,重庆钧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北区银杉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52005870D。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中建力天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东南营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5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再守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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