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纠纷

执行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8-09-25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2破申8号
申请人:向奎,女,1971年1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申请人: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大雁路346号1幢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33158666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镇青龙路1巷10号2幢2单元2-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5582804171D。
法定代表人:朱铁能,该公司董事长。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奎、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和公司)、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澳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阳农产品市场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三案中,发现云阳农产品市场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奎、农和公司与中澳公司申请将云阳农产品市场公司移送破产审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7)渝0235执481号决定,将被执行人云阳农产品市场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6日经重庆市云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大雁路37号,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农产品种植、初加工、销售(粮食限零售);组织农产品市场建设;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化肥、农药(不含鼠药和化学危险品)零售;经销不再分装的小袋包装种子;房地产经纪、房屋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开发暂定三级,待取得资质后执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制需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股东为重庆市绿韵柑橘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农产品集团市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铁能。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该院以云阳农产品市场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尚有72件未执行完毕,涉及债务达1亿余元未清偿,而云阳农产品市场公司的资产主要是登记在该公司名下的房屋200余套,但房屋已抵押给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云阳农产品市场公司的工商登记住所地位于重庆市云阳县,属于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已按上述法律规定将云阳县农产品市场公司执行案件的相关材料移送破产清算审查。云阳农产品市场公司虽有登记于该公司名下的房屋200余套,但房屋已抵押给银行,且先后被多家法院查封,而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以该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未履行完毕的执行案件72宗,经该院执行尚有债务金额约1亿余元未清偿,故云阳农产品市场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因此,云阳农产品市场公司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因云阳农产品市场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资产所在地均在重庆市云阳县,故由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云阳农产品市场公司破产清算案件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向奎、云阳县农和农业集团有限公司、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市农产品集团云阳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交由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铁晓松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应志敏
书记员罗秀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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