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235民初6388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1巷10号2幢2单元2-4,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57980136271。
法定代表人:谭旭阳,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住所地云阳县云江大道1299号县国土房管局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357500886706.
法定代表人:**,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县房地产管理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400.00元,减半收取6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