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29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民申184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4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上述再审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长丰县岗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红枫路7号富邻广场B座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059280(2-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再审申请人*明春、**勇、**兵、***、***、***(以下简称***等人)因与被申请人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4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等人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案涉《和解协议书》存在瑕疵显失公平,***等人申请撤销协议完全符合民情及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已查明劳务用工的真实情况,也查明了死亡原因,但是在死亡赔偿金等方面的认定过高的否认一审判决,差距较大,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请求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华艺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华艺公司在《绿化劳务合同》中明确男性雇员的年龄不能超过60周岁,本案事故发生时*友章已近67周岁,其年龄决定了上班途中乘坐车辆的环境、厂区排队等候等外在因素对其身体造成的影响难以被排除。而***是在尚未正式开始工作时突发身体不适死亡,其死亡结果与工作岗位、工作状态均无直接关联。二审法院依据本案具体案情,认定***死亡与提供劳务之间存在次要因果关系,酌定华艺公司对***的死亡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因**飞系劳务人员的直接召集人,其从人员召集中获取额外利益,但却未按照华艺公司的要求去召集符合约定条件的工人,其对***的死亡亦存在一定过错,故二审法院酌定***在华艺公司承担的责任范围内赔偿30%,并无不当。综上,***、**勇、**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勇、**兵、***、***、***的再审申请。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权伟灵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丁铎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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