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真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件编号: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执行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日期:

2019-09-06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002民初1714号
原告:***,男,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英锐(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真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华艺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真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为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后***真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又申请追加***为被告,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原告***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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